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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住建部官方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*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,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: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进一步简政放权,促进建筑业发展,现就建筑业企业*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取消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*标准》(建市[2007]72号)中关于国家级工法、专利、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、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*的企业,不再考核上述指标。 二、取消《建筑业企业*标准》(建市[2014]159号)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*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。取消《建筑业企业*管理规定和*标准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15]20号)特级*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*标准》(建市[2007]72号)特级*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。 三、将《建筑业企业*标准》(建市[2014]159号)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*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: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。 四、将《建筑业企业*管理规定和*标准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15]20号)规定的*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,*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、主要人员、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,企业按照《建筑业企业*管理规定》(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[2015]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,持旧版建筑业企业*证书到*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*证书(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)。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,2016年7月1日起,旧版建筑业企业*证书失效。 五、取消《建筑业企业*管理规定和*标准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15]20号)第二十八条“企业申请*升级(含一级升特级)、*增项的,*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*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”的规定;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“企业*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*换证,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*按*增项要求提出申请”的规定。 六、劳务分包(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)企业*暂不换证。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*换证工作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*的企业是否满足*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二、核心内容解读 主要解读要点是: 1、老证直接换新证,不再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。() 2、企业施工*新办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3、企业施工*升级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4、增项*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5、企业*升级、增项*时不对“既有”的*进行考核 6、老证换新证后,各省住建部门要动查监管企业是否符合新*的标准,换证的时候不考核,但是会有抽查的规定 7、各省或许会有细则或监管规定出台。 8、建造师不会取消;建造师**近半年*的旺盛的需求会减下来,*市场会回到一年以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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